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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加强党委司法监督的调研(中级人民法院)

[12-22 04:54:01]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调研报告   阅读:8371
概要: 1、立法步伐加快,使司法工作有法可依。 党对立法工作加强领导,有关法律相继颁布实施,从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刑诉法》开始,《民法通则》、《民诉法》、《行政诉讼法》等各种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基本法律已趋于完备,使司法工作有法可依。 2、党的代表大会把司法工作列为重要内容,提出明确要求,指明工作方向。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基本方略,并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明确要求”。党的“十六大”不仅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而且对所要达到的目标和要抓好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对“十五大”有关司法改革精神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为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体现了党对新形势下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权力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和把握,体现了党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关注和重视。 3、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与支持下,人民法院五年改革任务基本完成。 自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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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立法步伐加快,使司法工作有法可依。
    党对立法工作加强领导,有关法律相继颁布实施,从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刑诉法》开始,《民法通则》、《民诉法》、《行政诉讼法》等各种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基本法律已趋于完备,使司法工作有法可依。
    2、党的代表大会把司法工作列为重要内容,提出明确要求,指明工作方向。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基本方略,并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明确要求”。党的“十六大”不仅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而且对所要达到的目标和要抓好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对“十五大”有关司法改革精神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为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体现了党对新形势下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权力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和把握,体现了党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关注和重视。
    3、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与支持下,人民法院五年改革任务基本完成。
    自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以来,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落实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有关司法改革精神,紧密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改革,促进了法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审判方式改革稳步推进,立审、审执、审监分立,审判流程管理,当庭质证、认证,公开审判,法律援助等工作机制逐步完善。二是全国部分法院按照最高法院制定的《审判长选任暂行办法》,开展了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选任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三是科学设置法院内设机构,全国法院“大立案”、“大民事”格局的形成,中心法庭建设,成立执行局等工作的完成,部分法院书记官单列管理的实行,逐步解决了职责交叉、分工不明的问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四是各级党委政府支持法院建设,不断加大法院建设投入,司法工作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以南阳两级法院为例,仅99年以来基础建设总投资达6978万元,新建、改进、扩建审判法庭28个,人民法庭51个,新建审判综合楼7幢。现有警车282辆、微机173台,中院及内乡、新野等法院局域网已建成。办公条件的改善和现代化水平的提高,为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保障。
    (四)认真落实《法官法》,法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法院队伍建设有了长足进步。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定》和《法官法》对法官任职资格的要求,各级党委首先为法院选好配强领导干部,所选领导干部符合或基本符合《法官法》的要求。二是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支持法院严把进人关口,坚持凡进必考,基本解决了乱进人的问题。三是支持法院对现有人员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党在对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监督方面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保证了人民法院工作持续健康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党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领导观念,改善领导方法,完善领导措施,提高执政水平。特别是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期,依法治国的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加之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带来的全球化挑战,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能力面临新的考验。与此同时,党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与之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一)、对国家审判权的性质认识不足,导致对法院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审判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在国家司法权中处于中心地位,并与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国家权力体系。作为司法权核心,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是不可或缺的,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如果没有人民法院的参与,没有运行良好的国家审判权作保障,是不可想象的。但在现实情况下,党对法院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存在有不到位的情况:一是没有真正把法院工作摆到各级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没有根据需要适时制定司法政策,安排部署工作。建国五十多年来,中央每年都要多次召开会议,下发一批文件,安排部署事关全局的工作,但专门研究法院工作的次数屈指可数。中央政治局仅在1999年研究过执行工作,为此下发了11号文件,之后有不少地方党委上行下效,根据11号文件精神制定了贯彻落实措施。根本原因在于中央和地方党委一直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主要精力放在研究经济工作上,对法治在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性方面认识不足,对法院工作没有足够重视,关注过问法院工作的机会较少。二是对已经制定的有关法院工作的政策缺乏必要的落实措施。1999年中央11号文件下发以后,由于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文件中列举的影响执行工作进展的种种表现依然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法官法》已颁布实施多年,应该说法官的任职保障有了法律依据,但按照党管干部原则,需要中央制定相关政策才能得以落实,但至今仍未予制定,法律的实施遇到了阻却。即使按现有文件对法官的职级待遇规定,在不少地方至今仍不能得到很好地落实。三是在事关全局的工作安排上很少提及法院及审判工作,使法院在全党的视觉中显得可有可无。近年来,这种情况有所改观,比如在十五大、十六大报告中提及了保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问题,但缺乏具体的落实措施,致使报告中所提出的司法改革任务至今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
(二)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尚未完全到位,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与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一样由立法机关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这说明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宪法地位是并行的。另外从司法权的性质来看,审判权还有制约行政权力的功效,以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但在现实生活中,党委至今仍把法院视同政府的一个部门,其规格与政府下属的厅、局平级,并按政府下属部门的标准配备法院干部职级;法院院长仅仅按相当于同级政府首脑的副职配备,且排名远远靠后,政府的一、二把手甚至是隶属于政府的公安局局长都可以是党委班子的重要成员,而法院院长仅仅是一般委员,有的地方连委员都不是。人民法院远离党的决策层,处于国家权力的边缘,且被庞大的政府权力所覆盖,体现不出应有的权威作用。由于法院现实地位的弱小,大大降低了审判权的应有价值,对行政权的制约也显得十分有限,如行政诉讼案件出庭难、涉政府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便是最明显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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