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加强党委司法监督的调研(中级人民法院)
省院研究室: 我院接到省院《关于开展“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专题调研的通知》后,非常重视,王树茂院长和王显德副院长分别作了批示,对这次调研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切实搞好此次调研活动,我院成立了由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王显德同志和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杨振敏同志分别担任正副组长,研究室、政治部、办公室及部分业务庭有关同志为成员的课题组,进行联合攻关,研究室负责撰稿和统一协调工作。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要求,这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全局性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如何规范党委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促进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进而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一个重大的政治课题。本课题从回顾党领导人民司法事业的历史入手,剖析了党委对法院工作领导和监督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而提出了党委及党委有关部门如何进一步对法院工作领导和监督的具体建议。
一、党对法院工作领导与监督的历史回顾
在一些司法独立的国家,禁止政党在司法领域活动,但由于我国国情所决定,司法机关必须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接受同级党委的监督。如此,才能把社会主义司法事业更好地推向前进。有的学者认为,“发达国家中政党进入司法领域无疑是法治的一场灾难,而在中国缺少政党组织支持的司法同样也是法治发展的一场灾难。”从我国司法工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不同时期曲折发展的情况可以充分说明这个评价是客观的。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司法工作是伴随着革命政权而诞生和发展的。司法工作的历史是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和建设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随着革命根据地人民政权的产生而产生,与革命和建设同步发展。在北伐战争时期的工农运动中,人民司法工作即已萌芽,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正式产生。1931年在江西瑞金成立的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内,设立临时最高法庭、司法人民委员部,在地方设立各级裁判部、在红军中设军事裁判所和军事检察所,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公开审判、辩护、回避、上诉、死刑审批等原则和制度。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权自上而下设立了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边区高等法院及分庭、县司法处四级审判机关。在全国解放战争时期,逐步统一了司法机关的名称,把审判机关改称人民法院,进行土地改革的地方成立人民法庭,直接处理恶霸案件和破坏土改案件。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为建国后人民司法建设指明了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司法工作在党的领导下,逐步得到了发展。人民司法机关处理了大批刑事和民事案件,惩罚了进行破坏活动的敌人,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巩固和发展解放区,支持革命战争,起了积极作用。通过司法工作实践,培养造就了一支懂得政策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司法干部队伍,从而为建国后的人民司法建设,在制度和业务上积累了经验,在组织上也准备了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司法工作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建国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中央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公安部、司法部,在各大行政区设最高人民法院分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分署、公安部、司法部,实行审判与检察、审判与司法行政的“分立制”。在省、县则实行审判和司法行政的“合一制”,不专设司法行政机关,而只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和公安机关,并在地区设省人民法院分院,实行三级二审终审制。在土地改革、“三反”、“五反”运动中设人民法庭。1954年9月,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标志着我国人民司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此时,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三级改为四级,即设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并在基层人民法院普遍设立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同时,还设立专门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和政府司法部门的组织体系也做了相应的调整。中央各司法机关大力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加强各级司法机关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人民司法工作迅速而健康地向前发展。
1957年下半年以后,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轻视法律和法制建设,导致错误地批判了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的某些司法原则和制度。1958年搞司法工作“大跃进”,司法工作受到干扰。1959年撤销了部分司法部门,司法工作进一步削弱。1962年以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逐步纠正“左”的偏差,经过整顿,审判工作、检察工作恢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遭受严重破坏,公、检、法被砸烂。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后,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三)改革开放以来司法工作不断加强的现实说明,司法工作什么时候都不能离开党的领导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对司法工作重视程度越来越高,1982年宪法及以后的几次修宪,明确规定法院的审判工作不再由同级政府领导,改由人大监督。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十六大”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法院地位不断加强,各种法律法规逐步完备,法院的改革顺利进行,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