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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加强党委司法监督的调研(中级人民法院)

[12-22 04:54:01]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调研报告   阅读:8371
概要:(三)落实法院地位,提高法官待遇。要把各级法院和法官的地位及其待遇提高到宪法规定的层面上来,提高到与依法治国相适应的水平上来。在现行的政治体制下,法院的规格最起码要与同级政府保持平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实行单独的序列管理,使其保持超然的中立。法院院长要象行政首长那样在同级党委中扮演重要角色,进入党的决策层,法官的职级待遇也应得到相应的提高。当务之急是按照中组部劳人薪[87]56号文件的规定,尽快落实法官的职级待遇。同时要按照法官法的规定,抓紧制定配套措施,按法官等级落实其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待遇。通过落实法院的宪法地位和法官待遇,增强法官对党和人民负责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使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更加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从而进一步发挥国家审判权的职能作用,维护好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同时对行政权力进行更为有效的制衡,促进依法行政。(四)支持依法独立审判,优化司法环境。要充分认识到司法环境就是执政环境、司法权威就是国家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努力为独立审判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不仅要带头模范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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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落实法院地位,提高法官待遇。要把各级法院和法官的地位及其待遇提高到宪法规定的层面上来,提高到与依法治国相适应的水平上来。在现行的政治体制下,法院的规格最起码要与同级政府保持平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实行单独的序列管理,使其保持超然的中立。法院院长要象行政首长那样在同级党委中扮演重要角色,进入党的决策层,法官的职级待遇也应得到相应的提高。当务之急是按照中组部劳人薪[87]56号文件的规定,尽快落实法官的职级待遇。同时要按照法官法的规定,抓紧制定配套措施,按法官等级落实其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待遇。通过落实法院的宪法地位和法官待遇,增强法官对党和人民负责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使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更加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从而进一步发挥国家审判权的职能作用,维护好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同时对行政权力进行更为有效的制衡,促进依法行政。
(四)支持依法独立审判,优化司法环境。要充分认识到司法环境就是执政环境、司法权威就是国家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努力为独立审判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不仅要带头模范遵纪守法,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还要积极支持审判权的正当行使。对违法干预、地方部门保护等影响审判独立的行为,各级党委和党的领导干部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并认真查处。构成党政纪的,要给予严肃的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任务,完善机构设施、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为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证,进而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鉴于司法体制改革既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又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可在党中央或全国人大成立司法改革委员会来通盘考虑并加强统一领导。建议修改宪法,恢复“五四”宪法对审判独立的正确表述,即“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取消个案汇报和案件协调制度,不允许任何人以党委名义干涉对具体案件的审判,以使法官能够专心致志、自负其责地办好案件,不受任何来自外部的影响。要继续弘扬正气,抵制歪风,为秉公办案的法官撑腰打气,使法官真正成为“正义的守护神”。
(五)理顺领导体制,实行“条条”管理。法院内部不再设党组(纪检组),改设党委(纪委),下级法院党委接受上级法院党委的领导,最高法院党委接受党中央的领导,中纪委和中政委分别行使对法院工作的党的纪律监督权和业务协调督查权。党中央的相关职责是领导、监督和支持各国家机关和全国人民落实依法治国的任务,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克服司法腐败。各级法院建立党委,自上而下成为一个较大独立性的系统,既便于更好地加强党对法院工作的统一领导,保证党的司法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不走样,又可强化司法权的中央性,防止因地方利益的渗透而扭曲、变形,克服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六)完善规章措施,规范党的领导。要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辩证关系,通过制定党法党规,就如何加强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进行必要的制度规范,减少随意性。法院也要研究制定如何接受党的领导的具体措施,如建立重要工作部署及重大事项的汇报制度等。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党领导人民制定了法律,就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党的组织或个人都不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监督权是司法权之上的政治权力,而不是司法本身的权力。党不参与司法过程,不分享司法机关的任何权力。党委(包括法院党委)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通过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思想政治工作,向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等来实现,而不是业务领导。否则便是对依法治国原则的破坏。
(七)强化监督制约,维护司法公正。要经常督促检查各级法院和法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情况,保证人民法院工作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法律的正确实施。要支持人大对法院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要认真落实“三个条例”,通过党委派驻的纪检组织加强纪律监督,严肃查处法院队伍的违法违纪案事件,惩治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保持队伍纯洁。要继续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审判工作进行必要的监控,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加大错案追究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执法如山、清廉如水、坚强如钢的法院队伍。
(八)合理划分党委及所属各部门与法院党委的职责分工,确保监督取得实效。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发挥党中央对全国法院的核心领导作用,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通过制定党法党规,就党如何加强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及法院如何接受党的领导进行必要的规定。党中央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作用主要以通过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立法建议,使党的意志及时转化为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人人共同遵守的法律;根据某一阶段的形势与任务及时制定指导法院工作的司法政策;通过思想教育、宣传发动、推荐干部、严肃党纪等形式,督促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法律,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及时解决法院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包括人、财、物),支持他们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对法院工作的非法干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以通过查处法院内部党员干部中出现的重大违反党法党纪事件,加强党风廉政教育,以保持司法廉洁。党委政法委等工作部门是党委的办事机构,不具有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权,可按照党委意图对法院工作起协调督促作用。各级法院党委的职责主要在于督促司法人员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独立公正的行使职权,而不是具体的指导案件的审理工作。同时要坚决贯彻党委的重大决策,行使对本级法院和下级法院工作的领导权。
需要指出的是,如何规范党委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与监督,是党委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而提出的一个崭新课题。由于政治敏感性较强等诸多原因,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以往对此多有讳言,同类课题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故手中占有的资料相对较少。加之时间仓促,课题组人员的水平有限等,难免导致对课题的研究深度不够,文中的有些观点也值得商榷。值得欣慰的是,这个问题终于被提到议事日程。这充分说明我党对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步伐的坚定信心和决心。对本课题的研究必将会出现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从而进一步推动理论的创新和制度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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