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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考察(核)员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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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干部考察(核)员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干部考察(核)工作质量,准确识别干部,防止选人用人上的失察失误,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考核规定》),结合我县县管干部考察(核)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干部考察(核)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民主、客观公正、依法办事的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考察(核)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五方面的表现。第三条干部考察(核)员分为两级:考察(核)员、助理考察(核)员。具备助理考察(核)员资格的,方可参加干部考察(核)工作;具备考察(核)员资格的,方可作为考察(核)工作组组长带队考察(核)。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管的领导班子及成员和推荐科级领导干部的考察(核)工作。 第二章干部考察(核)员的聘任条件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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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考察(核)员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干部考察(核)工作质量,准确识别干部,防止选人用人上的失察失误,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考核规定》),结合我县县管干部考察(核)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干部考察(核)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民主、客观公正、依法办事的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考察(核)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五方面的表现。
  第三条 干部考察(核)员分为两级:考察(核)员、助理考察(核)员。
  具备助理考察(核)员资格的,方可参加干部考察(核)工作;具备考察(核)员资格的,方可作为考察(核)工作组组长带队考察(核)。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管的领导班子及成员和推荐科级领导干部的考察(核)工作。
 
第二章干部考察(核)员的聘任条件和职责
 
  第五条 考察(核)员、助理考察(核)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考察(核)县管干部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本文由网站www.xuehuiba.com收集整理]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具进,开拓创新;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有胜任考察(核)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正确行使干部考察(核)的权力,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
  (四)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
  (五)有全局观念,有民主作风,善于调查研究、善于分析归纳各方面的意见,进行正确的集中;
  (六)熟悉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熟练《条例》和《考核规定》,掌握干部考核的工作程序、方法、手段。
  第六条  考察(核)员、助理考察(核)员应具备的资格
  助理考察(核)员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中共正式党员;
  (二)两年以上工龄;
  (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从事干部、党务工作;
   (五)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处理文字材料;
  (六)身体健康。
 考察员(核)除具备上述资格条件外,还应该累计从事干部、党务工作三年以上;或担任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职务;或聘为助理考察(核)员满一年且表现优秀的。
  第七条  干部考察(核)员的责任和权利:
 干部考察(核)员是县委组织部考察(核)干部的队伍,根据县委的委托,负责对考察(核)对象进行深入、全面的考察(核)。考察(核)结束,写出负责任的考察(核)材料,提出考察(核)结果建议。
  考察(核)工作中,具有履行《条例》、《考核规定》的推荐、考察(核)工作所必须的权利。有权要求考察(核)对象所在单位召开必要的会议、同有关人员和考察(核)对象进行个别谈话、查阅与考察(核)工作有关的材料及考察(核)对象的干部档案、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专项调查等。
 
第三章  干部考察员的聘任
 
  第八条  县委组织部是干部考察(核)员的评聘机构,负责干部考察(核)员的评定、聘任、管理、教育、监督。
  第九条  干部考察(核)员的聘任程序
  首次聘任采取以下程序:
  (一)县委组织部根据县管干部的规模确定考察(核)员的数量,在各乡镇和县属各单位;
  (二)各乡镇、县属各部门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向县委组织部推荐符合条件、资格的干部;
  (三)县委组织部部务会议对推荐上报的干部人选进行研究,决定聘任人员和聘任级别;
  考察(核)员首次聘任后的增补,可参照首次评聘的程序进行。也可由县委组织部部务会议提出初步人选,征求本人和所在单位意见后进行聘任。特殊需要的,经部长同意后,可直接聘任。
  第十条  干部考察(核)员聘任期限为三年。聘期内,考察(核)员的考察(核)资格不受职务和岗位正常变化的影响。聘期届满,视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可续聘。
 
第四章  干部考察(核)员的管理
 
  第十条  干部考察(核)员应自觉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养和干部业务知识,了解全县干部队伍状况,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精通《条例》和《考核规定》,切实提高考察(核)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被聘为干部考察(核)员的,县委组织部将安排适当的时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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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干部考察(核)员在聘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调出绿春县或调入省、州属驻县单位工作的;
  (二)辞职、降职的;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的;
  (四)受党内和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五)有举报、反映,经核实不宜再从事干部考察(核)工作的;
  (六)本人不愿意参加干部考察(核)工作的;
  (七)其他原因不适宜从事干部考察(核)工作的。
    解聘后聘书由县委组织部收回。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四条  干部考察(核)员必须深入细致地开展考察(核)工作,准确、真实、全面了解和评价干部。考察(核)结束,如实汇报考察(核)情况,在考察(核)材料上签名,对考察(核)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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