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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工作办法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763
概要:(五)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值得引起上级主管部门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六)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中的急事、要事、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等;(八)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吉州、青原分局领导个人的重要工作、行程和突发事情等;(九)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吉州、青原分局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和队伍建设活动的情况;(十)上级机关要求收集、报送的信息;(十一)领导关注的其他重要情况。市局各单位报送政务信息的内容:(一)办公室:市国土资源政务信息、规章制度、全市国土资源宣传工作信息、工作动态信息。(二)监察室:纪检监察工作信息。(三)土地利用科(耕地保护科):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及审批结果,耕地保护以及工作动态信息。(四)地政地籍科、地籍站:土地登记、土地变更调查统计资料公告、地籍管理工作动态信息。(五)法规监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重大典型案件处理结果公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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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值得引起上级主管部门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
  (六)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
  (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中的急事、要事、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等;
  (八)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吉州、青原分局领导个人的重要工作、行程和突发事情等;
  (九)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吉州、青原分局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和队伍建设活动的情况;
  (十)上级机关要求收集、报送的信息;
  (十一)领导关注的其他重要情况。
  市局各单位报送政务信息的内容:
  (一)办公室:市国土资源政务信息、规章制度、全市国土资源宣传工作信息、工作动态信息。
  (二)监察室:纪检监察工作信息。
  (三)土地利用科(耕地保护科):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及审批结果,耕地保护以及工作动态信息。
  (四)地政地籍科、地籍站:土地登记、土地变更调查统计资料公告、地籍管理工作动态信息。
  (五)法规监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重大典型案件处理结果公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公告,执法监察工作动态信息,重大信访、举报及投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公告。
  (六)规划科: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综合统计信息,规划管理工作动态信息。
  (七)矿产资源管理科(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科):可公开的地质资料信息,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信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动态信息。
  (八)矿产开发管理科: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信息,划定后的矿区范围,采矿权申请登记信息,矿产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动态信息。
  (九)人事科技教育科:全市国土资源系统队伍培训计划、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干部人事管理信息以及工作动态信息。
  (十)财务审计科:土地、矿产方面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及工作动态信息。
  (十一)市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基准地价及标定地价,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信息公告,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结果信息及土地开发储备交易动态信息。
  (十二)勘查规划队及时提交有关工作动态信息。
  第十七条  上报信息质量要求:
  (一)客观真实,不得虚构;
  (二)报送及时,不得延误;
  (三)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喜忧兼报;
  (四)信息要有重点,突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五)重视预测、预警信息的报送;
  (六)符合信息保密制度属可公开的信息;
  (七)信息要有新意,并突出本地、本单位特点。
  第十八条  通过网络电子邮件的形式上报信息。上报的信息可以是文字、表格和图片,文字信息要求用word格式,表格信息要求用word或Excel格式,图片信息要求用JPG格式并要附上图片说明,以电子文档格式发送至相应的电子邮箱。

第六章  国土资源信息化基础建设

  第十九条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现代化技术手段的建设,学习科学的信息分析处理方法,保证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二十条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工作人员要积极运用计算机网络和信息技术,熟练掌握信息化知识和应用操作技能,加大国土资源信息网上传输、存储和加工能力,逐步实现信息处理无纸化。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逐步建立电子信息数据资料库。收集、整理和储存一些基本的和重要的数据资料,以适应随时调用的需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完善、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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