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变现有临时用工的随意性、放任性,加强局系统临时用工的规范化管理,保护临时用工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临时用工,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临时聘用并与局机关及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机关及各事业单位使用临时用工必须坚持从严控制,按需设岗,职责明确,满工作量和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聘用临时用工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坚定的法纪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聘任岗位要求的文化和技能知识;
(三)具有胜任本岗位职责的工作劳动能力;
(四)身体健康(工作前经到医院体检,体检费用自理),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年满18周岁,女性不超过45周岁,男性不超过50周岁(新招聘使用的临时用工人员)。
(六)符合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下列人员,用工单位严禁招用:
(一)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或在校学生;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被依法判以缓刑、保外就医、假释服刑人员以及劳动教养和有严重违纪行为的人员;
(三)身体有明显缺陷和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人员;
(四)不能提供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人员;
(五)行政事业离退休工作人员不再返聘。
第六条 局机关及各事业单位部门,使用临时用工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凡事前未作报批而使用临时用工的,局不予审批和发放工资。
第七条 局人事宣教科根据各单位上报的临时用工及岗位需求,编制使用临时用工计划,按照少用精用的原则下达控制人数。
第二章 临时用工的报批和管理
第八条 需使用临时用工的单位,应当提前书面报告(需写明用工理由、用工人数、岗位职责、用工条件、使用时间、工资待遇等内容),统一由局确定。
第九条 局在临时用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劳动部门的规定和本局实际情况制定下达局机关及各事业单位临时用工计划;
(二)掌握局机关和各事业单位临时用工情况;
(三)监督指导各单位的临时用工人员登记、备案;办理用工审批手续和工资审核发放。
第十条 聘用的临时用工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期时间为2-6个月,试用期间内,临时用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局有权予以辞退。
(一)患慢性病、传染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工作表现不好,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临时用工人员实行综合管理,其职责要求、任务布置、日常检查、考核验收,统一由用工单位负责。
聘用人员时,应公开招聘,统一标准,严格程序,严禁因人设岗,能少用临时用工的尽量少用,能不用的尽量不用。
第十二条 局机关和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保障临时用工人员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三条 健全教育管理制度,开展必要的技能培训、安全教育、纪律和责任教育,做到既使用人又教育人。
第十四条 局机关及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完善考核制度,解聘和辞退制度,监督和考查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续聘、辞退和解聘的依据。
第十五条 局机关人事部门是唯一归口管理部门。凡在本局各单位工作的临时用工人员,应当服从归口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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