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村民自治的期望与批评
彭真在主持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时就提出了警告,认为在实行村民自治过程中有二大危险,其中之一就是政府“给村民委员会头上压的任务太多,‘上面千条线,底下一根针’,这样就会把它压垮。”徐勇说:“彭真委员会长的警告不幸而言中。”“自1980年代农村改革以来,村民委员会所承载的行政任务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计划生产,二是计划生育,三是税费收取(即通常所说的”要粮、要钱、要‘命’)。“51显然,这三项任务都不是村庄的自治事务。徐勇特别强调了推行计划生育国策以及越来越繁重的税费收取任务和达标升级活动(仅国务院授权农业部于1993年5月宣布取消的农村达标升级活动便达42项之多)对村民自治的冲击。大量的人类学调查资料(如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一个学者对乡村社会的观察与思考》,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表明,贫困地区的村民委员会根本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自治事务所需的财力。
经济发达地区的村庄倒是拥有自治财力,但是高亭亭、史天健和戴慕珍三位学者都认为,富村不利于推动村民自治,主要原因是富村的干部能利用他们所控制的资源对村民威胁利诱;另外,富村一般都能完成国家交代的徵粮收款的任务,因此,乡镇干部也不积极推动差额选举来替换现有的村干部。戴慕珍指出:“有些村有村办企业和较多的村经济收入,在这些村竞争选举就会少些”。52史天健说:“对那些较富裕的省份,人们会说,经济繁荣自身就会不断提出民主管理和自治的要求。但是,当地有势力的老板阻止了竞选的进程。经济抓得好的村主任一般都能够保证再次当选,这就产生了‘老板政治’。地方老板出现在中国的富裕农村里。他们成功地在当地盖起了厂房,繁荣了当地经济,兴办了社会事业,如幼儿园、住房建设等,这些都有助于他们再次当选。”53在那些村企合一的村庄,村民的企业职工身份完全遮盖了他的社区成员身份,他的经济福利和社会保障来自村办企业利润而不是社区公共财政。经验证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集体企业职工比较倾向于企业内部民主,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企业职工却吝于行使这种权利。特别是在企业领导人掌握经营技术诀窍、业务联系渠道、上层政治保护和金融贷款门路的情况下。中国各省的一些“样板村”,已经知道有许多实行的是领导人的“一言堂”和子承父业的“世袭制”,而没有民主决策和民主治理的丝毫气息。例如:“江苏华西集团的吴仁宝与吴协东,红豆集团的周耀庭与周海江,万向集团的鲁冠球与鲁伟鼎,横店集团的徐文荣与徐永安,河南刘庄的史来贺与史世锦,江苏永钢集团的吴栋材与吴耀芳,都是老子董事长,儿子总经理。另外,苏南乡镇企业中,双良,8个董事,4个是弟兄,一个是女婿;江阴申达集团,99年收购了江苏中达集团,买壳上市,其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兄弟二人担任,下属的核心厂厂长是大哥;阳光、双良也都差不多。”54
⑷民主训练与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的支持者都十分强调它在民主训练方面的作用。彭真曾说:把村民委员会搞好,等于办好8亿农民的民主训练班,使人人养成民主生活的习惯,这是发展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55.贺雪峰说:“在中国数千年的封建专制传统下,村民群众若能够将自治事务通过民主的办法管理好了,难道不可以训练占中国人口70%的农民的民主能力,提高他们的民主素质,使他们逐步为将来的国家民主作些准备吗?如果占70%的农民没有在基层的训练,笔者实在无法想象国家层面的民主如何可以开展,国家宪政何以立基。”56张鸣指出:在某些学者看来,村民选举无论有多少弊病,但毕竟是一件好事,通过选举,中国的农民可以学到民主,实践民主程序,作为实现民主的初步尝试,中国政府的这种举动是应该受到赞许的。然而,奇怪的是历史总是会出现某些相似,对现代史有些了解的人,也许不会忘记,在抗战期间,中共领导的抗日根据地曾经大规模地推行过村民选举,那时叫“大选”(跟美国人选总统一样),几乎每年都搞,每次选举都要经过广泛而深入的组织和动员,剧团演戏,宣传队上街,工作队深入农民家的炕头。为了适应比现在文化素质更低的农民,根据地创造出豆选法、画圈法、画点法、烧洞法、红绿票法、投纸团法和背箱子和乍胳臂等五花八门的投票方式。显然,当年主持根据地的共产党人搞选举并不是装样子,否则用不着费如此大的心思,年年投入非常大的人财物力。抗战八年,根据地选举至少进行了六、七年,学习的时间应该说不算少了,但全国解放以后,人们并没有发现老根据地的人要比其他地区更富有民主意识,更懂民主程序。57这说明有没有民主训练,对于真正的民主实践并没有什么影响。真想搞民主选举,没有经过训练照样可以进行;不想搞民主选举,几十年“形式民主”的训练并不能增进人们的民主意识。
其实,民主并不需要高深的学问或者崇高的品德,只需要人们对自身利益的体认与追求。萨托利说过:“民主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形式,它首先意味着寻求更多的社会保障与经济福利”。58蔡定剑的调查表明:受教育程度高低并不是选民选举积极性高低的决定性因素。现实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参选态度与受教育程度的比例关系会发生扭曲,甚至成反比。受教育程度高的人如果认为选举的对象是重要、有作用的,选举程序公正民主,可能会比一般人更积极参与选举;相反,他们会更为消极,甚至抵制选举。蔡定剑说:“我认为,决定人们参与选举的主要动因是:第一,选举的机构是有作用的。第二,选举程序民主公正,人们对选举达到预期公正的结果有信心。第三,也是关键的一点,选举行为与选举者有利害关系。选举没有利益动机,再高素质的人也不会为纯粹的政治概念去投票。利益动机是选民选举的决定因素。如果一种选举制度缺少上述三种因素,那么这种选举就完全失去对选民的吸引力,变成了一种负担,要靠行政强制或靠经济利诱才会去投票。”“一个正常的市民社会的政治参与主要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只有选举行为与自己的利益相关时,才会积极投票。如果把选举制度建立在公民的教育程度、政治觉悟基础上,你就很难解释在西方一些国家200年前就开始议会直选。难道说200多年前那些流亡、放逐到北美大陆的异教徒、罪犯和流浪者比今天我们经过50年先进政治思想教育的中国公民的政治觉悟还要高吗?他们在200多年前直选了国会议员,难道21世纪的中国人民只能选举村长吗?所以,以公民素质高低来解释选举制度的推行是很荒谬的。”59据张静对吉林省梨树县的调查,即使在这样一个曾经以创造“海选”方式闻名中外的地方,相当部分村民也缺乏对选举的投入和兴趣,表现在:村民对竞选演讲的参与率不高(但私下的串联不少),对竞选者的公开提问相当有限(但私下的议论却非常多),一些村的弃权票很高(达到200张以上),代家人投票的情况也相当普遍,不少村干部还有动员、命令和对付上级检查的行为。村民自治选举处处受其他制度常规的束缚,因而无法取得公意的信任,长期以来只能被冷漠的态度所包围,用村民的话讲就是“谁上去都一样,都是捞一把,选不选有甚么意思?”或“不如就让那些已经被养肥的坐在位子上,另选一个‘架子猪’上去,又要拼命刮削我们。”60对于现代农村社会来说,国家层次的民主决策比社区层次的民主决策更关系到普通选民的切身利益,社区选举的投票率低于国家选举的投票率,在发达国家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可以设想,如果中国农民能够通过选举投票来影响国家层次的农村税费政策,他们一定会比选举村委会更加踊跃地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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