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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村民自治的期望与批评

[10-16 11:14:17]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工作汇报   阅读:8460
概要: ⑵公务员化还是胥吏化 在国家行政系统中尽可能少用正式的官员,同时随意地、大量地使用职役人员承担行政功能,在中国有着长期的传统。在明清两代,一个县只有朝廷命官数员,而师爷、长随、书吏、衙役、乡书、乡地等非正式人员则多达数百人甚至数千人。进入20世纪以后,县级、区级和乡镇级政府工作人员逐步实现了“有给职”、“全脱产”和“正规化”,到1980年代中期取消人民公社制度,本来是实行村干部公务员化的恰当时机,而村民自治制度却肯定了胥吏化的老传统,延误了村级治理官僚化(韦伯意义上的)、正规化这一非常重要的行政发展。 现代化的政府应当是一个有效率的政府。它应该具有很高的技术效率,尽可能采用最先进的组织技术,尽可能吸收高级人才,并能够使人力、物力的投资产生最好的效果;应该具有很高的配置效率,以社会的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还应该具有适当的制度激励基础,即具有制度效率。76而三管齐下的现行村政运行机制,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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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⑵公务员化还是胥吏化

                    在国家行政系统中尽可能少用正式的官员,同时随意地、大量地使用职役人员承担行政功能,在中国有着长期的传统。在明清两代,一个县只有朝廷命官数员,而师爷、长随、书吏、衙役、乡书、乡地等非正式人员则多达数百人甚至数千人。进入20世纪以后,县级、区级和乡镇级政府工作人员逐步实现了“有给职”、“全脱产”和“正规化”,到1980年代中期取消人民公社制度,本来是实行村干部公务员化的恰当时机,而村民自治制度却肯定了胥吏化的老传统,延误了村级治理官僚化(韦伯意义上的)、正规化这一非常重要的行政发展。

                    现代化的政府应当是一个有效率的政府。它应该具有很高的技术效率,尽可能采用最先进的组织技术,尽可能吸收高级人才,并能够使人力、物力的投资产生最好的效果;应该具有很高的配置效率,以社会的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还应该具有适当的制度激励基础,即具有制度效率。76而三管齐下的现行村政运行机制,却是非常低效率的。除了村民委员会这一法定组织外,还有两种与之并行的权力管道——中共的村党支部与上级政府派出的驻村包村干部和下乡挂职干部,在这三种权力系统之间没有也不可能有明确的职责划分,而且都是非制度化、非正规化的运作,钱没少花,人没少用,行政效率还比不上人民公社时期。

                    胥吏式的村民自治干部机制已经不能提供制度运作必不可少的激励基础。王中人等提供了一个案例:浙江省某镇有人口2.4万,其中仅登记在册的在外打工经商做老板的就有6000多人(包括部分家属孩子),很多村子就剩下了六种人:“老、弱、病、残、妇、幼”。村干部只能从这些人中产生,导致干部普遍老龄化,素质不高。在个人趋利化的当下,由于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国家没有对村干部的劳动付出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许多村干部认为自己是无偿“奉献”而耽误了个人“发财致富”,是一件“不划算的事”。与此同时,有些农民竞选村委会干部只是为了“尊严面子”,并不是为了带领村民“集体致富”,因此“选上不管、管也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77面对这种现实,“与其在国家经纪模式基础上修修补补,床上叠床,多管齐下;不如让政府行政组织一竿子插到底,既简洁又有效。当前,尽管村民自治的调子唱得很高,现实的行政发展却趋向于村干部公务员化。”“把村长或村长助理纳入公务员系列,所有的地方公务员一律从村长或村长助理这样的公务员初阶起步,是今后的一个发展方向。”“大陆如实行村公所体制,与其像台湾村干事、村长专职化分成两步走,不如干脆一步到位。”78

                    ⑶村自治还是乡自治

                    一个自治团体,首先应当是一个有效能的组织,也就是说,要拥有足够的人力、财力、物力来承担自治功能,为社区提供高品质的公共服务。由于需要由社区自治体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越来越多、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不断扩大社区自治体的规模是一个世界性的趋势。例如,日本社区自治体的总数由1933年的11474个(其中村9946个),减少到1990年的3268个(其中村589)。在决定实行村级自治还是乡级自治时,应当考虑到这个大趋势。

                    1987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在法律上确认乡(镇)村之间不再是行政上下级的“领导关系”,而是“指导关系”。1998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加地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然而,农村的现实情况却是乡镇对村的“领导”日益强化。

                    吴淼对湖南省H 镇进行个案调查后指出:“H
                  镇政府正在乡村关系中发挥其主导作用,控制和影响着村庄公共权力机关的职能、干部的任选与管理,这一系列过程中所所表现出来不对称的命令性关系明不需言。”在H
                  镇,已经形成了每月召开一次村主要干部会议和各主管干部会议的制度,如计生干部会议、治保主任会议,在特殊情况下是随时都可以召开。这些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向村里布置任务,并让村干部对前段时间布置的工作进行汇报,政府检查评比总结。政府布置的任务,几乎成了村干部工作的全部,以至于从职能和运作上看,很难发现村庄公共权力组织(更别说村委会)的群众自治性。虽然村委会换届选举时规定必须实行“海选”,但是政府事实上仍在影响甚至是控制着村干部的任选和去留,尤其在村庄“党政”主要干部(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的任用上,其影响就更大了。首先,党委直接任命各村的支部书记,并规定由村支部书记组织领导村委会的选举。其次,村干部离职或调走出现缺位时,按照党章和《村组法》,应该组织选民进行补选,但在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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